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工作报告
新余中院手机报第11期
2014年11月28日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6-04-29 11:11:23 打印 字号: | |
  【本期导航】

●市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体约谈会

●市法院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等精神

●市法院院长熊春安到渝水区法院调研

●市法院专题研究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并整改落实

●渝水:集中开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活动

●新余一村委五名村干部私分公款被判刑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制售假药犯罪

【法院动态】

  ●市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体约谈会:11月26日上午,市法院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集体约谈会,对该院党组班子成员、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各基层法院院长、纪检组长进行集体约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要求两级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熊春安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事关司法工作的形象和生命,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不认真抓就是不尽职、抓不好就是失职”的思想,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充分利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作风转变年”活动的成果,以“三严三实”为标杆,继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常抓不懈,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

  ●市法院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等精神:11月13日,市法院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省委强卫书记等重要讲话精神。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全院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参加了集体学习。

  熊春安指出,教育实践活动虽然告一段落,但作风建设不能收场,要继续发扬认真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毅力,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整改任务;要继续抓好“六难三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为全面推进法治新余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正确认识司法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稳步有序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推动司法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法院院长熊春安到渝水区法院调研:10月30日下午,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到渝水区法院调研,并举行座谈会,渝水区法院在家班子成员、各庭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渝水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郎道民向熊春安汇报了该院前三季度各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展示了该院今年的工作亮点,并提出了该院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听完汇报后,熊春安对渝水区法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用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用干警身边的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二是要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下大力气帮助干警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以及信息化运用能力;三是要加强法院管理工作,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要增进团结坚定信心,上下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殷切期待。

  ●市法院专题研究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并整改落实:10月24日,市法院召开中层干部会,传达学习市委巡视组对市法院工作巡视的反馈意见,专题研究部署关于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主持会议并讲话,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会议。

  就做好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熊春安强调,一是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市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二是要高度重视,把市委巡视组的要求转化为压力和动力,把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三是要以“问题”清单为抓手,以巡视组反馈意见为动力,切实加大整改力度。

【司法为民】

  ●渝水:集中开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活动: 10月27日至31日,渝水区法院开展了为期5天集中对外公布金融案件和涉民生、信访等其他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活动。

  活动期间,该院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案施策,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特点,选择有针对性的信息发布方式。针对城市居民,采取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利用市民广场、步行街、百货商场的露天电子显示屏,办公楼宇的视频媒体、公交移动电视等信息载体予以公布;对农村居民,采取在农村集贸市场、村组公告栏、学校门口张贴布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且该院还将48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在《新余晚报》和公交车上,引起社会较大反响。

【案件快报】

  ●新余一村委五名村干部私分公款被判刑:近日,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村干部贪污案,被告人付某、陈某、顾某、洪某、何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付某、陈某、顾某、洪某、何某为渝水区南安乡某村委干部, 2011年至2014年期间,5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其中付某四次参与私分公款186200元,个人分得66200元,二次单独侵吞公款共计26765.4元;陈某三次参与私分公款155000元,个人分得48000元;顾某、洪某、何某二次参与私分款95000元,其中顾某分得20000元,洪某分得19000元,何某分得人民币1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陈某、顾某、洪某、何某利用职务之便,有分有合私分公款,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付某、陈某、顾某、洪某、何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规出台】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制售假药犯罪:解释共十七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解释还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一是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温馨提示】

  新余法院网:http://xyz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官方腾讯微博:博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http://t.qq.com/xinyuszjrmfy

  官方新浪微博:博名:新余市中级法院、http://weibo.com/u/3939920249

  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http://www.xyzysffw.gov.cn/

  电子邮箱:xyzy338000@163.com

  联系人:彭师庆 联系电话:0790—6411259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