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手机报第1期
2014年1月29日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6-04-29 1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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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航】
●院长创刊词
●市法院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熊春安代院长向新余市第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
●熊春安当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全市法院廉政教育暨2014年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动员会召开
●新余召开全市涉法涉诉联席会 专项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
●全市两级法院春节前深入基层慰问困难群众
●新余法院对外公告72名涉案被执行人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规范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
【院长创刊词】
在这万象更新、喜庆祥和之际,《新余中院手机报》今天正式开通了。今后每月,都将会有一份清新的法院信息与您指间相逢。
《手机报》每月一期,设置了“领导关怀”、“法院动态”、“队伍建设”、“司法为民”、“案件报道”、“新规出台”等栏目,每期都以彩信形式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免费发送。我们将以构建“信息沟通的平台、加强联系的桥梁、凝心聚力的助推器”为办报宗旨,将《手机报》打造成人民法院加强新闻宣传、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新余法院发展献计献策的重要渠道。
热忱期待和衷心感谢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法院工作,为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多提宝贵意见。我们相信,有您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一定能够在和谐富裕文明新余建设的大潮中,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应有作用,为新余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熊春安
【法院动态】
●市法院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1月3日,市法院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市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熊春安及其他院领导出席会议。钟林林、吴海波等7名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并就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熊春安表示,全市法院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公正司法;切实抓好法院队伍管理,提升司法形象,树立司法公信。
●熊春安代院长向新余市第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1月16日上午,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市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熊春安向大会作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市法院主要围绕服务大局、执法办案、便民诉讼、队伍建设等十个方面,切实开展司法为民工作。共受理各类案件7548件,结案6767 件。其中,市法院受理834件,结案712件。2014年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委全会等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富裕文明新余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熊春安当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月17日,新余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熊春安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廉政教育暨2014年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动员会召开:1月10日,全市法院廉政教育暨2014年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动员会召开。市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谢斐文通报了省纪委《关于我省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省法院《关于2013年全省法院部分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等事项,并就开展2014年度廉洁司法教育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司法为民】
●新余召开全市涉法涉诉联席会 专项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1月7日,全市涉法涉诉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法院召开。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九根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黄文辉主持会议,市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熊春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炽等公、检、法、司相关领导出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我市法院一年来执行工作情况,并对集中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进行了部署。
●全市两级法院春节前深入基层慰问困难群众:为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欢喜迎新年,近日,全市两级法院领导班子率干警陆续走访慰问街道社区、帮扶村等困难群众,给他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并祝愿他们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春节。
【案件报道】
●新余法院对外公告72名涉案被执行人:1月17日,新余法院对该市44件涉民生案件的72名被执行人进行公告,要求被公告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于2014年1月20日前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有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决不能让拉入“黑名单”的债务人大吃大喝、逍遥游玩。
【新规出台】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规范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8个条文,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明确了九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等内容。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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