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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离婚后能否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6-04-29 09:17: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曾某(男)与欧某(女)于200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一女。2015年4月14日,曾某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与欧某离婚之诉,2015年9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原告曾某与被告欧某双方自愿离婚;……六、原告曾某给付被告欧某财产分配补偿款1300000元……;七、原告曾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就此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起任何争议”。 2016年1月26日,欧某以曾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欧某于调解离婚后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应予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理由为:本案当事人是自愿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三)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一审不提起二审提起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规定,欧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意与曾某离婚,欧某单独提起的损害赔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故无权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为:只要婚姻关系的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另一方都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本案欧某认为曾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其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损害,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一种请求权。立法意图是为了打击婚姻不忠之辈及实施家暴、虐待之流,以安抚无过错方,从而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导向功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三)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一审不提起二审提起的,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规定,侧重强调的是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因此,只要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一年内均有权提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的规定,虽然规定登记离婚后有权提起,但法院主持调解的协议离婚与登记离婚两者体现的都是男、女双方的个人真实意志,仅是承办的机关不同而已,因此,调解离婚后也应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4、本案中,欧某与曾某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欧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故欧某有权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