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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之殇谁之过 四年奔走终获尝
——渝水区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新余中院黄艳君 渝水区法院刘贇  发布时间:2016-04-28 15:08:4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多措并举、调执联动,圆满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某自2003年4月开始在渝水区某煤矿从事井下质量验收、安全检查工作。2006年12月张某某在参加渝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体检时,经诊断患有I期尘肺,为此其离开煤矿回家休养。2009年2月张某某又重新回到煤矿上班,2012年10月又离开。因与渝水区某煤矿发生劳动争议,2012年张某某向新余市渝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张某某自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与渝水区某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该裁决,2013年初向渝水区法院起诉,渝水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某自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2009年5月至2012年10月与渝水区某煤矿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4月,张某某经检查诊断患有尘肺病叁期。2014年1月,张某某向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张某某为工伤。渝水区某煤矿不服,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余市政府对工伤认定结果予以维持。2014年4月,渝水区某煤矿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渝水区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新余市渝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2013年12月,经江西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张某某为煤工尘肺叁期。后又分别经新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为工伤叁级。2015年1月张某某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渝水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渝水区某煤矿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37300.16元,从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某伤残津贴3030元(该伤残津贴按政策调整)。渝水区某煤矿不服判决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渝水区某煤矿拒不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渝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渝水区某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从2015年1月至11月的伤残津贴共计17万余元。

  该案属涉民生案件,执行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干警先约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了解案情,耐心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张某某表示四年奔走家里已经一贫如洗,且该病需要大量后续治疗费,希望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负责人李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李某表示该矿由于经营不善已经亏损严重,没有能力履行。经过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经执行干警多次拘传李某,李某答应先借3万元交给法院。

  执行干警随后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该煤矿在安监部门可能有保证金,到安监局、银行调查后,发现该保证金系以他人名义转存且已层层转存,于是冻结了该煤矿以他人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由于该矿属合伙制企业,执行干警追加了煤矿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积极查控合伙人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下一步将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矿主李某迫于执行威慑,主动找到法院要求解决该案。

  执行干警通过了解案情及查阅审判资料,针对判决中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3030元,如果张某某每年来法院申请执行,以后的事情又很难预料,导致执行没有保障,还会增加张某某的负担,浪费法院的执行资源。于是执行干警做双方工作,希望彻底解决该案,经过执行干警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渝水区某煤矿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某24万元,该判决所有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确保张某某及时足额拿到赔偿可以重新开始生活,煤矿可以甩掉历史包袱重新发展生产,又避免了法院多次重复立案执行,达到了执行效果的“三赢”。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