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无故怀疑小孩不是亲生子 法院判决应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红明 发布时间:2016-04-28 08: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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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赵某将被告钱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婚生小孩钱小某随被告钱某共同生活,原告赵某应向被告钱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至成年。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2008年3月间,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告在新余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孩;被告生小孩之事未告之原告且小孩生育后至今,被告一直将小孩放在娘家和被告生活,故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否则不肯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原告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小孩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从人性而言,孩子的成长是不可逆的,无法从头再来,且更离不开父爱母爱的滋养。若小孩非原告亲生,于原告而言,其给付的抚养费损失的仅仅是金钱,但该金钱损失日后原告有证据证明可要求被告返还。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小孩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下,原告理应给付小孩抚养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