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国债不翼而飞 储户起诉遭驳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子薇  发布时间:2016-04-28 08:29: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储户委托银行购买国债,提前支取时发现2万元不翼而飞,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4月10日上午,原告黎某到被告处办理购买国债业务,由被告处工作人员贾某为其办理。后黎某提前支取国债时被告知其仅用存折里的1万元存款购买了国债,但黎某坚称当日另行携带了2万元现金购买国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新余银监分局,新余银监分局核查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作出回复,结论为被告在为原告办理购买1万元国债业务时,10张凭证由录入和操作员贾某在低柜完成,没有发现违规现象。

  渝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自己在被告处购买了3万元国债但无故丢失2万元,原告应对其已在被告处另行购买了2万元国债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渝水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