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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力撕碎法律白条 合力破解执行难——新余法院执行工作纪实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6-04-27 11:29:29 打印 字号: | |
  官司打赢了,却迟迟得不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可以说,“执行难”依然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司法问题之一。

  2015年,新余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突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重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思路,迎难而上,铸力破解“执行难”,坚决撕掉“法律白条”,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2015年,新余两级法。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744件,执结2763件,同比分别上升30.05%和15.37%,执结标的额69789.97万元;其中,市法院受理499件,执结132件,同比分别上升230.46%和15.79%,执结标的额56987.96万元。

分权改革 医治执行垄断弊病的症结

  “原来是一个案件一个人一竿子插到底的垄断模式,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工作产生惰性且易滋生腐败,社会上对此颇有微词”。 新余中院对执行组织机构进行了科学划分和人员分配,设立了执行一科、执行二科、专职内勤,其职责在《新余中院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详细分权运行规定,由执行一、二科分别行使执行裁决(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专职内勤负责执行局内部事务管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审查)权的分离通过变更执行人员的办法实现,办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执行费和标的款收付、调研等事项,均由案件承办人行使,两科执行人员都从事执行实施工作。对较为复杂或牵涉面较大的执行案件,实行重大事项合议制、两组执行法官交叉合议制、组长问责制等,对需要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事项由承办人提出,由另一组执行法官合议,承办人按合议意见制作裁定书,交局长审查、分管院长签发。通过执行权能的合理配置,不仅各节点相互制约,相互督促,而且各科室权能相对专业,资源集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联动执行 解开法院独木难支的心结

  “执行工作单靠法院自身孤军奋战,心有余而力不足”,新余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一语道出了执行工作的又一个困境。

  目前,增加案件执行难度的因素越来越多,涉案人数决定了案件的敏感性,地域因素则对执行力量提出了严峻考验,案情复杂则增加了技术性成本的支出,一些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在执行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的背景下,让本来就势单力薄的法院面对一些综合性问题时,显得有些独木难支。

独木难支,只有联动社会各方力量,才能群策群力,化解执行难。

  为此,在新余市委、市人大支持下,全市构建了由市工商、纪检、金融、法院、公安、检察等多家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网络,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动网络的构建,充分调动了社会优势资源,穷尽发布禁令、信用惩戒、公开曝光等非常规措施,大大限制和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在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执行联动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了法院无限的力量和信心。

  2012年3月28日,新余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并在3月29日新余日报上全文登载。该决定从健全执行联动机制等九个方面对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在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全市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完善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执行事项,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2012年年底,新余市委政法委召开全市政法系统涉法涉诉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并出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新余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公、检、法三家的执行联动。为解决法院面临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全市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召开多次专题报告会、涉法涉诉联席协调会,协调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联动常态化。在执行中,新余法院多次在网站和报纸公示曝光“老赖”名单、开展限制“老赖”高消费、反规避执行等活动,

  在新余市仙女湖区公安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新余中院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朱某被抓获,随后朱某家属主动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付清了第一期赔偿款3万元,妥善化解了本案的执行难题。

  2010年2月22日18时,朱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的刘某儿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导致刘某儿子被洪某驾驶的面包车再次碰撞并当场死亡,该案被诉诸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1月10日判决朱小某赔偿刘某等人18万余元,鉴于朱小某为未成年学生,该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朱某承担;洪某赔偿刘某等人11万余元。一审后,洪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5月9日依法改判洪某赔偿69173.02元,朱小某的赔偿金额不变。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某等人于2011年9月7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级执行。

   新余中院立案后,经过多方财产调查,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而且被执行人朱某一直躲避在外。今年上半年,申请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因患癌症去世,家中仅剩刘某及其孙子二人,生活及其困难,刘某来到法院要求执行。由于两被执行人洪某和朱某均是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人,执行法官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就赔偿事宜反复与洪某及其亲属沟通,终使洪某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对本案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朱某,执行法院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在仙女湖公安分局大力查找下,7月30日朱某被抓获,朱某的家属便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在执行法院与仙女湖区政法委的共同协调下,8月7日,朱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在8月7日之前支付3万元(已经支付到位),剩余赔偿金额从2014年开始,每年支付1万,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付清为止。至此,这件本来难以执行的案件依靠公安和法院联动执行,得到了妥善解决,申请人对执行法院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2015年,全市法院协调公安、检察院、银行等部门,强力推进联动执行,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744件,执结2763件,执行标的额6.9亿元,在惩治“老赖”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5年年底,全市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451名,其中有186名因履行了义务被屏蔽。为了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我们还强化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集中曝光,多次在报纸、网站、公交车等媒体公布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定期向文明办报送。此外,全市法院共司法拘留105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线索6案件9人次,公安机关经审查立案2件3人,其中1件2人被判刑。

 执行救助 暖化涉执信访的冰洁

  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涉及执行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涉执信访案件的上访主体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执行不能,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落空,有的基本生存生活甚至得不到保障,无奈便走上上访之路。

  为此,新余两级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努力执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了执行救助制度。

  2012年3月28日,新余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拿出专门篇幅阐述执行救助的重要意义并对执行救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要求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强化执行保障。重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分级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并逐步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

  2013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安排,以及市中院相关通知要求,自2013年12月下旬我市开始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市中院印发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对在全市法院两级法院涉民生案件开展专项集中执行, 全市两级法院对一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履行能力的案件进行梳理,严格救助范围,积极向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争取救助资金,依法开展适时救助。仅活动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就向17名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2万元,以解其燃眉之急。

  2010年8月17日,只有五岁的傅某翔到黄某勇夫妻在自家门口经营的洗车店玩耍,不幸被洗车机器压断手指。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渝水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勇赔偿傅某翔医疗费等约72000元。

  2012年2月21日市法院对该案裁定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勇夫妻双方均是残疾人,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一家生活基本依靠低保,既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执行人员通过多方做工作,并请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渝水区法院共同做工作,但是均没有实际效果。面对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并且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的现状,市法院将本案上报争取执行救助,近期获批了2万元救济款。随后,执行人员又趁热打铁,召集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被执行人黄某勇终于同意向其亲戚借款3万元给付申请人家属,目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放弃剩余赔偿款。至此,一起困扰了数年的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