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新余中院首次听证管辖异议案件
作者:◎文张勇 记者程爱娣 发布时间:2016-04-27 08: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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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有纠纷“去仲裁”,纠纷发生后一方却诉至法院。法院有无权审理此案呢?日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公开听证,对本院立案受理的上诉人黄某、邓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事项进行听证。据了解,该案为新余中院公开听证的第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
“去仲裁”还是去法院?
近日,男子谢某、黄某、邓某在新余中院打起了官司。2013年11月7日,他们就共同投资合作开采金矿一事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因“履行合伙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可以向新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份《承诺书》,约定黄某、邓某的投资额转为谢某的借款,同时,谢某分别向黄某、邓某出具借条。谢某称,承诺书和两份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诉求法院确认《承诺书》和借条无效。
在答辩期间,黄某、邓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借款是因合伙产生,现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可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新余渝水区法院作出裁定后,黄某、邓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余中院安排听证程序
新余中院承办法官在查阅该案案卷材料发现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有必要进行听证。听证会上,黄某、邓某认为本案是由合伙引起的借款,应受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故本案应移送仲裁委员会仲裁。谢某答辩称,本案虽然是由合伙引起,但随着《承诺书》和借条的签订,合伙关系便已经终结,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在举证、质证阶段,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表示该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表示对本案评议后择日宣判。
据了解,该案为新余中院公开听证的第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该做法在对管辖权异议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强了法院管辖异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文/张勇 记者程爱娣
来源:新法制报4.21政法要闻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