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还殴打民警 两男子被判刑十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4-26 14: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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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昌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下午3时,被告人昌某某醉酒驾车伙同被告人习某某在劳动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赣西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习某某、昌某某下车后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了张某某。张某某报警后,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派出所民警夏某带领协警章某、陈某某赶到现场进行接警处置,依法正常履行职务。协警章某在对被告人昌某某进行劝阻时,遭到被告人昌某某的推扯、辱骂。随后,被告人习某某、昌某某又对章某进行殴打。民警夏某、章某、陈某某在处置被告人习某某、昌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习某某将章某的左手背、中指等处咬伤,被告人昌某某将陈某某弄伤。经鉴定,被告人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8㎎/100ml。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某某、昌某某以暴力、威协的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被告人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