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娱乐会所供人吸毒 五名男子被判处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4-22 09: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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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昌某某、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昌某某和被告人程某共同出资成立金山阁娱乐会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并聘请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陈某为管理人员。该会所系新余市仙女湖区欧里镇昌坊村委一个采石场上一栋两层楼房改装而成,上下共有两个包厢,并为吸毒人员提供水、饮料、水果、吸食毒品用吸管、餐盘、衬衫等物品,按每个包厢每场向吸毒人员收取包厢费6800元。被告人冉某某负责会所看守及开门、关门、包厢钥匙管理、包厢费收取上交、水电费缴纳等金山阁娱乐会所日常事务,被告人杨某某、陈某为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物品进出、放哨逃避打击等事务,并向被告人冉某某报告。2015年3月7日凌晨,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在统一行动中当场从该会所一包厢内抓获吸毒人员27名,缴获各类疑似毒品,经鉴定分别含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2015年3月6日23时,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刑侦大队在金山阁娱乐会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陈某。被告人昌某某、程某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3月25日到新余市公安局仙女湖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昌某某、程某、冉某某、杨某某、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昌某某、程某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陈某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昌某某、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