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首次听证管辖异议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勇 发布时间:2016-04-20 14: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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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余中院组织公开听证,对本院立案受理的上诉人黄某、邓某与被上诉人谢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事项进行听证。
被上诉人谢某与上诉人黄某、邓某就共同投资合作开采金矿一事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因“履行合伙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可以向新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承诺书》,约定即日起,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黄某、邓某的投资额转为谢某的借款,同时,谢某分别向黄某、邓某出具借条。现谢某向渝水法院起诉,认为承诺书和两份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其内容不是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诉求法院确认《承诺书》和借条无效。
黄某、邓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借款是因合伙产生,现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提交新余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渝水区法院作出裁定后,黄某、邓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听证会上,当事人双方充分阐释了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对本案是否具有约束力,并就管辖权方面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据了解,该案为新余中院公开听证的第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该做法在对管辖权异议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强了法院管辖异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加审慎的方式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