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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出售野香樟一株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4-14 11:26:0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出售手续的情况下,将新余市城东办事处姚家边管理处郭家村所属的一株野生香樟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阮某某(另案处理)。当日,阮某某支付购树、采挖等费用后,付某某、宋某某等人雇请人员将该野生香樟挖倒、修剪打包装车。然后,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将运送樟树的车辆送到新余市高速路口。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接新余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法制观念淡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一株,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