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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漏水十余年损害楼下房屋 邻居起诉维权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6-04-14 08:36: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其房屋水管漏水问题,直至不会渗水至原告傅某家为止。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某和被告丁某均为某花苑小区业主,傅某居住在501室,丁某居住在其楼上601室。2003年傅某装修入住。2005年丁某家水管出现漏水,导致傅某家中的阳台、大厅、厕所都存在渗水现象,傅某找丁某反映,丁某虽进行了修复,但后来仍会渗水。特别是2016年元月1日,因丁某家漏水致使傅某的厨房大面积渗水无法使用,双方发生争执,经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调解,丁某仅修复了厨房漏水现象,但至今大厅、阳台、卫生间等地方仍存在渗水现象,傅某找丁某反映,但其置之不理,故傅某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相邻不动产(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本案中,虽丁某对其厨房漏水进行了处理,但傅某的大厅、卫生间等处仍存在渗水现象,致使傅某的家装受到损害,且影响了傅某的居住,损害了傅某的合法权益,丁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房屋管道漏水进行修复,故傅某要求丁某修复其家中水管漏水设施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