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办卡制造流水账反被挂失 款项无法取出起诉后获返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6-04-14 08: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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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归还原告新保盛公司9.7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有意愿贷款在原告新余新保盛实业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由于银行贷款需要被告有一定银行业务流水账证明其贷款偿还能力,原告为帮助被告贷款买车,以被告的名义在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新分理处办理了银行卡(原告保留银行卡并设置密码),并于2015年12月14日分两次将97000元汇入该银行卡。此后,被告通过银行挂失银行卡,致使原告不能将该款取出,原、被告双方也未签订购车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由于原告出具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行卡一张、银行交易回单两份予以证实了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已将97000元汇入以被告名义开办的银行卡内,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也未应诉反驳原告的主张,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归还原告新保盛公司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