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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二被告人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群燕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6-04-08 08:42: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鄢某某、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至6月,被告人鄢某某、王某某共同出资在本市新亚新公寓1033室开设一家未进行工商注册的“远成贸易”公司,聘请彭某某、吕某、黎某某为公司工作人员。然后通过网络QQ多次向一个“小杨快递”的人(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9600条,其信息内容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工作人员根据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以回馈客户、体验活动、免费赠送等欺诈手段,推销一款假冒欧米亚手表,从中牟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96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王某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