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 “无知”女性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群燕 胡瑾琳 发布时间:2016-04-08 08: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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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女)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帮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了100公斤国家一类易制毒物品α-氰基苯丙酮,并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发货到新余市,收取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一百公斤,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并不明知α-氰基苯丙酮是易制毒化学品”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化工销售公司负责人,应当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其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立案侦查过,对买卖化工产品应当更加谨慎,其在交易前也上网进行了查询,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α-氰基苯丙酮是类易制毒物品仍予以买卖的事故,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