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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电视发生争执 七旬老翁杀妻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4-07 14:53:3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5年7月27日晚,被害人方某某在客厅看完电视后,没关电视就去自己卧室睡觉,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卧室听到后就要被害人方某某关了电视再去睡觉,被害人方某某就要被告人郭某某起来关电视,被告人郭某某出来关了电视后,二人又开始吵架。在吵架过程中,被害人方某某拿起放在客厅小桌子旁的扳手打了被告人郭某某腰部两下就往房间走,被告人郭某某在后抢了被害人方某某手中的扳手,遂持扳手击打被害人方某某的后脑勺,被害人方某某当即倒地,被告人郭某某蹲下身继续用扳手击打被害人方某某后脑勺,致被害人方某某当场死亡。事后被告人郭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女儿郭某其将被害人方某某打死,并叫郭某到家里去,后郭某在家报警,公安民警到来后将被告人郭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因头部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子女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家庭纠纷将被害人方某某击打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吵架过程中,被害人方某某先用扳手打了被告人郭某某腰部,导致被告人郭某某抢过扳手击打被害人后脑勺致其死亡,被害人方某某的先行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告人郭某某的后续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郭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明知其女儿已经报案而在家中等候,又主动随公安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且其得到了子女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