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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进学校食堂扒窃被抓 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4-07 14:52:5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新余学院第一食堂,混在就餐的学生当中。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曹某某不注意,扒窃了曹某某上衣口袋中的一部华为4X手机。被食堂的工作人员刘桂香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手机扔在地上并逃离,后被该食堂的工作人员杨某、管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30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