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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群燕  发布时间:2016-04-07 14:52:0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某某、简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不料,二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购得被害人张某某失窃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及被害人李某某失窃的一辆大阳摩托车,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摩托车交给被告人简某某代为销售,所得利润二人平分。被告人简某某则联系周某某、文某商谈车辆销售事宜,因价格未谈拢没有销售成功。被告人简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上述赃车。公安民警则在被告人简某某的带领下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租屋处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后公安民警将上述赃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75元,大阳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07元。2、2015年5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余市中医院南门口将被害人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305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投案。3、2015年8月30日,被害人黄某某被“健健”(身份尚未查实)盗走一个手包,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健健”使用黄春华的支付宝(绑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在网上花费人民币1930元购买了2张面额1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花费人民币2638元购买了1台iPad Air电脑,由被告人简某某代为收货,被告人简某某得知“健健”使用的盗来信用卡购买的物品,便未将上述物品交还给“健健”,而是在超市使用了1张购物卡,另1张购物卡出售给他人得款900元,将iPad Air出售给他人的得款18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简某某在新余市胜利北路前年网咖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并让被告人简某某代为销售,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3582元;被告人简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或者代收后使用、出售,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815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830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简某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简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某、简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