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宅风水大打出手 故意伤害获刑八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李雪风 发布时间:2016-03-31 0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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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何某某家房屋顶上用琉璃瓦装饰的两条龙珠正对着被告人刘某某老家大门口,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影响了其家风水,多次找被害人何某某夫妇协商拆除,均遭到拒绝。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夫妇与其哥哥及两个姐姐,在被害人何某某家门口找到被害人何某某及章某某,要求拆除两条龙及龙珠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何某某的脸部及鼻子,之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何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同时,章某某见状想上去帮忙,被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姐姐拉住,双方撕扯在一起,章某某在此过程中受伤。经鉴定,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到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电话后,自动到该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故意伤害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民事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