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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的苦果:财产少分还被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冬根  发布时间:2016-03-16 09:23:42 打印 字号: | |
  【审理】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原告徐某因被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其转移的财产也予以少分。

  2015年10月底,原告徐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夫妻共同存款100000元依法分割。在前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贾某提交了两份借条,欲证明原告徐某瞒着被告贾某借给了他人80000元,但原告徐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所借出的80000元系他人的财产,因其系借款介绍人,所以借条上的出借人是她的名字。为此原告徐某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告所申请的证人并未到庭。在第三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徐某承认其在前两次庭审时所言有假,该80000元确系原告徐某本人出借。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前,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原告徐某的银行存款,发现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其名下的存款31339元取走。但在第三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徐某并不能解释清楚该笔存款用于何处,在法庭的多次质问后,原告徐某方承认将该笔存款存入了其姐姐的账户。

  最终,分宜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夫妻共同存款10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每人50000元;夫妻共同债权80000元由被告分得其中的70%,计56000元,原告分得其中的30%,计24000元;原告隐瞒转移的存款31339元,由被告分得其中的80%,计25071元,原告分得其中的20%,计6268元。同时,因原告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在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夫妻关系,不仅是一种身份上的人际关系,而且是一种财产上的共有关系。婚后所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夫妻双方共有所有,当缘尽人散时,也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这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准则。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试图侵占另一方应得财产,不仅会“竹篮打水”,甚至会“反蚀一把米”,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