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又窝藏逃犯 男子被判五年六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3-16 09:08:3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男子出借私藏枪支给朋友,枪支被朋友用来犯下命案后又帮助其逃匿。虽讲朋友义气,却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件,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胡某某在与被告人易某某日常交往中,得知被告人易某某藏有一支枪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胡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易某某,以防身、吓人为由向被告人易某某借用枪支,当晚,被告人易某某在新余市仰天太子轩酒店门口,将一支枪支借给了胡某某。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式仿12号猎枪。2014年11月21日晚,胡某某使用从被告人易某某借来的枪支将符某某杀死,之后逃匿。2015年3月份,胡某某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被告人易某某明知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仍然将胡某某带到新余市城北梦想宾馆对面的一出租房内藏匿,几天后,又将胡某某带回南安乡。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为胡某某提供了食品、手机和电话卡等物品,并且帮助胡某某联系他人。被告人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及窝藏胡某某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枪支,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且胡某某借用被告人易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杀死了符某某,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易某某明知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仍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