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追妻儿驾车追逐致人死亡 男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3-16 09:07:23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熊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晚,被害人董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送被告人熊某某的妻子张某及小孩至被告人熊某某租住房的楼下时,发现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捷达轿车在其后面,被害人董某某便驾车载着张某及其小孩驶离。被告人熊某某见状便怀疑其妻子张某及小孩在车上,即驾车追逐。当其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轿车并行时发现张某及其小孩坐在副驾驶位置,遂按喇叭并大喊“张某,停车”,但被害人董某某并未停车,被告人熊某某便继续追逐,至新余市钢丝厂大门口旁,被告人熊某某超车并向左转减速行驶欲逼停被害人董某某,被害人董某某见状意欲左转,结果所驾车辆撞上马路水泥路基而翻车,导致被害人董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另,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追逐、逼停他人所驾车辆,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车辆翻车,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熊某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