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警务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6-03-11 1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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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法警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法院分析当前警务保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警力不足困扰法警队伍建设。目前市法院共有正式在编法警7名,另外还招聘合同制法警数名。法警年龄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法警50岁左右,结构老化严重。合同制编外法警因待遇低、流动性强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困难。二是刑事案件高发,刑事开庭用警大幅上升。结合我院近四年来的刑事案件庭审用警的统计来看,近四年来,法警参加押解、值庭、看管等一线警务工作的量呈逐年增加状态。尤其是2015年,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14件,同比增长26%,面对如此繁重的警务保障任务,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起早带晚,连续作战,而且提押回来后还要参加值庭、看管,导致法警疲惫不堪。三是维护法院办公秩序,增加了法警保障范围。过去法院、法庭的办公秩序比较安静有序,法警的日常保障只是派出安全检查员即可。现在由于涉诉上访甚至缠访闹事大大增加,法警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加之目前处理缠访闹事还没有明确的处置权限,往往很小的一件事或很少的当事人,调用大量的警力也无济于事。是是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而司法警察性质上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不知所措,能采取的执法措施和手段较为单一。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职权 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使得法官在以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将专司行使审判、执行职权,其他的诸如庭前准备工作、送达等工作已交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去完成。司法警察应当抓住法官职业化改革这一发展契机,走自身发展道路,应当将司法警察的职权明确,从法律上解决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有的职权问题,具体确定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权所应具有的职权,以及对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处置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二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法警单兵作战能力。 警务保障工作有时需要单兵作战,有时需要协同作战。无论是单兵作战还是协同作战,警员单兵作战能力是前提和基础。警员的单兵作战能力,主要是指警员独立完成警务工作的能力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体能素质三个方面。政治素质主要包括政治信仰、道德修养和纪律观念等内容;业务素质主要包括法律理论知识、法警专业知识和法警业务实际操作能力等内容;身体素质能力主要指警员的忍耐力和暴发力。三是巧借外力,外部借警确保应急用警。 扩大警力总量、增加一线警力,可以满足常态情况下的用警需求,但这种“扩大”和“增加”也是有限度的,不一定能满足特殊情况下的用警需求。因此,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外部借警制度,与兄弟法警部门建立用警合作机制,你需我助,我需你援,机动灵活,快速应变,以达到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有足够的警力满足警务工作保障的需要。同时,为弥补日常警力不足的需求,可尝试将门卫安保工作进行外包。四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优化法警人力资源配备。对于法院保安等一些辅助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样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打破司法警务工作用警分布不均,缓解目前司法警察供求矛盾,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