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简报
新余中院三举措强化商事审判调解显成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6-03-04 08:14:02 打印 字号: | |
  新余中院积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寻求商事审判最佳办案效果。一是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 解,减少对抗。上诉人胡某于被上诉人周某、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办人发现本案债务可能涉嫌赌博、且款项交付凭证系取款凭证,并非直接证据、胡某已与张某离婚,且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负责人得知该情况后,亲自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沟通,释法说理,向周某释明了败诉风险;负责人还反复做胡某的情绪疏导工作,最终胡某同意替张某向周某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周某则同意放弃对胡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化解,既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二是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千方百计促成调解,力保社会和谐稳定。中国某银行新余市分行与江西某科技职业学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诉讼中,中国某新余市分行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江西某科技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新余中院经审查发现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冻结了江西某科技职业学院银行存款数百万元。事后,江西某科技职业学院提出账户被冻结后其办学秩序将受到极大影响,希望法院予以解冻。该院领导得知上述情形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承办人反复电话沟通及面对面交流,中国某银行新余市分行最终同意解冻。承办法官在解冻同时还促成江西某科技职业学院及担保人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分9期归还中国某银行新余市分行贷款本金14988072.88元及利息1379829.65元。上述纠纷的化解,既维护了金融债权,又为学校办学创造了稳定的外部环境,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将调解理念贯穿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中,通过调解为企业争取休养生息机会。新余中院在审理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承办人在庭审中了解到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光伏硅科技公司正处于债务重整期,产能正逐步释放,故承办法官庭后及时提出了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征得双方同意后,合议庭及时制作了调解书, 有效化解了纠纷,并未企业创造了休养生息机会。

  通过上述举措的实施,新余中院商事审判调撤数、调撤率实现了双提升。2015年新余中院共办理商事案件调撤数为68件,同比增加33.33%;商事案件调撤率为28.57%,同比增加10.91%。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