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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推定拒不做亲子鉴定者违法生育的事实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6-03-10 09:11: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3月,分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被告)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万某(离异教师,与前妻生育一女)与詹某(离异,与前夫生育两孩)计划外生育一男孩万小某。经查,万某与詹某同居多年,万小某与两人共同生活,但万某不认可生育万小某的事实,詹某亦称万小某系其与万喜良所生,但不能提供万喜良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人口信息中亦无万喜良的信息存在。2011年8月与10月,被告两次会同分宜县教体局向原告送达了要求万某配合做亲子鉴定的通知,但万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被告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万某与詹某计划外生育万小某的事实成立,并依法做出分计生征决字(2013)第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万某征收社会抚养费21686元。万某不服该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断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责与权限。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对实名举报或者线索清晰的计划外生育匿名举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的解释》确定上述所指技术鉴定为亲子鉴定,并规定有关人员不履行《条例》第三十六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的,应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据此,被告根据万某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事实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万某作出了计划外生育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所作行政行为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万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计划生育是国策,不管是原先规定的一胎政策,还是现在规定的两孩政策,都是国家根据形势的需要制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个人都要严格贯彻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万某为人民教师,理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根据群众实名举报,被告作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群众举报调查核实之责,万某作为违法生育嫌疑人与调查对象,具有配合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掌握了基本的事实与证据,但万某否认万小某系其所生,被告只能要求万某做亲子鉴定,但万某却借故拒绝做亲子鉴定。依照法律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关系,不能强制进行,这种情况下,肯定要有规制的法律,否则,行政机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生育者逍遥法外而束手无策,若此,国策尊严如何体现?法律权威如何维护?行政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底气何在?所幸,法律法规没有缺位,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推定事实的处理解释,民事法律中的证据规则及《婚姻法解释(三)》中也有类似规定,两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肯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维护。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