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法院多元司法模式应对社会司法需求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6-01-08 17: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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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强化“主动、能动、互动、联动”司法,牢牢把握司法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能动性,注重与服务对象的互动,抓好与行政机关的联动与协调,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主动司法。加强办理涉企案件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协同性,针对一些涉及面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企案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预防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2015年,市法院妥善审理了新余泰耐克、赛维LDK、升阳光电等一系列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化解了大量银行不良资产,有力推动了资产盘活和资源释放,从而在破产审判方面实现了“破中有产”的良好效果,努力为全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
能动司法。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对资金周转暂有困难、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保全措施,给予“合理期限”,采取“分期分批履行”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清偿能力。对涉诉时确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主逃逸的企业,迅速进行保全,以防资产流失。对企业为债权人,急需资金维持营运的案件,尽量缩短审理及执行周期,帮助企业收回债权,盘活资金。对查封财产变现难、处置难,影响广大债权人利益及早实现的,转变执行思路,扩大执行视野,努力破解执行难题。
互动司法。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通过诉前的法律咨询、诉中的依法释明和判后的答疑释理,以案说法,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努力创建文明、和谐的诉讼秩序。积极开展法律服务。通过送法律知识进企业,从法律角度为企业抵御风险、应对危机、改善经营管理等提出对策和建议,扎实为企业解难事、办实事。
联动司法。注重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机制,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协作机制,力求执行和解和自动履行,努力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