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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需要更彻底些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6-02-17 15:02:43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需要理念更深入些:公开是一场司法理念的自我革命,缺失了公开的理念,未能从根本上树立司法公开的理念,很难有效的深入和推进。司法公开,不是流于表明的作秀,就是毫无内容的空洞式口号。坚定不移推进司法公开必须强化理想意识,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理念,注重开拓进取。当前司法公开已经全面铺开,公开进入深水区和利益深刻博弈阶段。司法公开进入全面铺开、攻坚克难阶段后,公开面临的阻力会更大、遇到的困难会更多。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在公开的过程中,新旧体制、新老观念的碰撞、磨擦不可避免。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既要接地气又要有理想,以辩证的思维、改革的方式、开放的胸怀,努力推出顺党心合民意、顺国情合规律的改革举措。本着对人民司法事业高度发展,保障人民法院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强化理想意识,坚持改革理想,不达改革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绘制改革的理想图景,严格按照司法公开的理想方案确定的图纸设计和施工。 。

  司法公开需要制度更夯实些:公开不仅是一种行动自觉和道德惯性,更需要制度的约束和养成,制度硬约束才能有效地将公开常态化、固定化,成为一种法院的行为方式和司法伦理。: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从当前司法公开的实践来看,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明显。当前的司法公开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本位和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从现行的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和文件看,无论是三大诉讼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这些法条均以宏观指导为主,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地方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更具体、明确,但是一不具备强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公开不是一日之功,不能仅靠一时冲动,而需要长远的制度规划、建设和保障。只有制度才能可靠地保障司法公开细水长流。

  司法公开需要举措更细化些,公开不仅是一种理念、一种服务,更是一种态度 、一种责任和一种使命,公开要注重从细节做起,细节决定成败。司法公开必须从小处着眼。从细节入手方能切实破解司法公开的制度障碍和内容瓶颈。,从细节上给予司法公开更多的关注。如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说,给来法院办事的群众倒一杯热茶,可能更容易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与关怀。为来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公众设置专门的旁听席等细节虽然无法将司法公开一蹴而就,但却有助于打通司法公开的最后一公里,让司法360度无死角公开司法的全部内容和过程,让群众无缝隙感知和监督司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