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路起争执 打伤他人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2-04 16: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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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文明礼让本是基本礼貌,然而却有开车人与行人为让路争吵,并殴打行人致轻伤。2016年2月3日,新余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傅小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傅小根和周小生(另案处理)开车经过新余市城南桂花城小区门口时,被害人曹建军和其店内员工刘花正好从车子前面经过,傅小根就打喇叭叫曹建军让路,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傅小根和周小生下车对曹建军拳打脚踢,将曹建军打伤。经鉴定,曹建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23时许,傅小根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傅小根已赔偿了曹建军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傅小根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小根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傅小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傅小根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