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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讨债不成打伤债务人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2-04 16:16:5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在现代社会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很正常,但手段应合法,然而两男子讨债不成却打伤债务人而获刑。2016年2月3日,新余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傅国华、阮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傅国华因与被害人吴小军存在债务纠纷,便伙同被告人阮建国在新余市火车站广场旁,将吴小军带上车开至在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仰天岗附近。因向吴小军索债未果,二人用拳头、木棍将吴小军打伤。经鉴定,吴小军的伤势为轻伤一级。2015年6月13日11时许,傅国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另查明,傅国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国华、阮建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傅国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傅国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阮建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