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涉水险”,发动机进水车主获赔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周敏 发布时间:2016-02-03 09: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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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傅某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6年3月15日24时止。2015年7月3日傍晚,新余出现暴雨天气,降雨量高达87.6豪米。傅某某于当天驾驶车辆行驶到暨阳小学西门口路段时,因遭遇暴雨,车辆被水浸泡熄灭,致使正常行驶中的车辆无法行驶。傅某某即时向A保险公司报案。2016年1月20日,傅某某、A保险公司及B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损协议书》,约定:“2015年7月3日傅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时因暴雨天气涉水后被水淹,导致车辆发动机缸体等受损,活塞及连杆打断,约定保险一次性以26万元人民币包干给B公司维修,B公司须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并提供车辆维修发票,本协议只做定损,不做索赔依据,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进行理算确定最终赔付金额。如该车辆后续有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纠纷,与A保险公司无关,由傅某某及B公司自行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傅某某将车辆交由B公司维修。后傅某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车辆因发动机受损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生效,傅某某对其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涉案车辆是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所以优先适用“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而非适用涉水险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所涉车辆于2015年7月3日因遭遇暴雨涉水后被水淹,导致车辆发动机缸体等受损,活塞及连杆打断,该行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内,A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事由并按双方协定的维修价格赔偿傅某某车辆损失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