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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应对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变更后的衔接问题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6-02-02 15:19: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笔者在“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查询一家企业的信息时,意外发现该企业已经“改头换面”,变成了名称和企业代码都不一样的另一家企业。如果不是在变更信息中有原登记企业的名称,还真以为原企业凭空消失了。该企业已经被人民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按照江西省工商局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经向“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推送,然而,由于该企业已经“改头换面”,在该企业项下的司法公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空白状态。

  上述现象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该失信企业的信用惩戒失效。该企业凭借新的名称和信息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又能以良好的信用记录达成其贷款或其他市场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应该受到信用惩戒的市场主体丧失信用惩戒,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

  上述情形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节中的一个小漏洞,如果不及时补救,可能被很多失信企业进行利用。而且,现在国家推行“三证合一”,很多企业都会重新登记,更换掉“组织机构代码”,代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而一直以来,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均采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如何妥善应对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息变更后的衔接问题,成了一个非常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尽快实现人民法院与企业登记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目前人民法院与企业登记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登记系统,如果能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系统自动检索,在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自动检测、自动更正和对接,将使人民法院信用体系中企业的登记信息更加完善,全面堵塞失信被执行企业规避信用惩戒的漏洞。

  二是对失信企业变更登记采取适当限制。在信息还不能实现共享的前提下,建议企业登记部门在受理企业信息变更登记时,应该审查该企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此种审查也没有多大难度 ,因为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向企业登记部门推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该限制变更登记,可以由该企业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待法院同意方可变更,防止该企业以此逃避信用惩戒、逃脱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