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精神病女骗至租屋内强奸获刑三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2-02 14: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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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易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新余市火车站附近遇见被害人胡某某(女),发现被害人胡某某有点痴傻,便将被害人胡某某带至其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廖家一出租房3楼,之后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易某某在租房卧室将被害人胡某某压在身下,两人全身赤祼,在性交时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胡某某的父亲胡某看见,胡某随即报警,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易某某。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阴道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分型,部分包含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易某某的基因分型。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易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易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