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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已触刑 随意开门致伤害
作者:分宜县法院 马琪琪  发布时间:2016-01-26 09:53:2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酒过三巡仍开车上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伤害案件,以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驾驶小车行驶至分宜某路段过程中停车,打开车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龚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的伤势被评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