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欢 发布时间:2016-01-20 15: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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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快速、准确、无误送达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而送达难严重制约审判效率和消解司法权威。市法院分析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存在如下原因:一是被告难找。随着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居无定所;城市人口因拆迁和工作外派等原因致使其住所地经常地发生变动,原告在起诉时为了满足立案条件,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是被告的有效的送达地址,或者很难提供被告可送达的有效地址,造成被告难找是造起“送达难”的主要原因。二是被告躲避。当事人受“厌讼”传统观念的影响及明知可能无理会败诉,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被告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来送达法律文书是故意躲避,也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原因。三是败诉方拒签。败诉方明知自己可能会败诉或通过相关途径了解自己败诉可能性较大,就不愿签收或看到裁判文书的结果直接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增设立案前的送达地址审查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立案部门在审查立案条件时,应该审查该案是否能够送达,能够送达的予以立案,不能送达则先对该案先进行登记,并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这时当事人有相应的选择权,可以保留诉权,待提供相关材料并有效送达后再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选择不起诉或选择其它有管辖权并能更方便诉讼的法院进行起诉,这样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送达难的问题,还能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二是外部着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众法律素养,让全社会尤其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树立程序意识和尊重司法权威,为法院文书送达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是法院自身主动作为,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指派专人予以协调,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其中,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