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持猎枪打猎 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6-01-20 1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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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枪支属于国家管制物品,然而一男子竟手持猎枪打猎,终因非法持有枪支获刑。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张卫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卫国出生于1997年5月20日。2015年4月26日,张卫国携带放在其家中的一支猎枪,与朋友驾驶小汽车,来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内打猎。随后,张卫国携带枪支开车行驶至新余市青年路黄家村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拦下,张卫国见状携带枪支弃车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枪支扔在路边的草丛中,后该枪支被民警缴获。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枪支。同年5月11日,张卫国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卫国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枪支,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卫国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张卫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