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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好随意! 追尾获刑该不该?
作者:分宜县法院 马琪琪  发布时间:2016-01-20 11:16: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工作应酬、朋友聚会,免不了推杯换盏,但不少人酒过三巡仍开车上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2015年12月2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造成追尾案件,以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15年5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追尾撞到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牵引挂车,造成被告人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16mg/100ml,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的伤势被评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醉酒驾车为何屡禁不止,事故高发。客观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用刑事手段来制裁。但是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不够彻底。主观方面,车主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心存侥幸和麻痹大意等心理,又深受传统的酒文化影响,所以才会酒后铤而走险。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