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坐车偷车回家 两男子因盗窃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1-19 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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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新余市融城网吧附近碰到被告人梁某某,因为无钱回分宜,被告人简某某便提议偷摩托车骑回分宜,被告人梁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简某某、梁某某来到新余市毛家菜场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旁,被告人梁某某望风,被告人简某某剪线搭线,将被害人兰志凯停放在一栋房屋楼下空地上的一辆银色女式摩托车偷走,并骑回分宜。当日晚上,民警在分宜新起点网吧门口抓获了被告人简某某、梁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及该车所装GPS共价值人民币767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共同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767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简某某、梁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