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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马琪琪  发布时间:2016-01-15 11:19: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辛某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辛某在经营分宜县某名烟名酒商行期间,于2011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分宜城中支行申请了1台销售终端机具(即POS机)。2012年以来,被告人辛某在正常使用POS机的同时,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多名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并按1%-1.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至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辛某非法套现共计人民币169325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套取现金人民币1693254元,并从中获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辛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