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引起的“债务”纠纷
作者:分宜县法院 李博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6-01-15 1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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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为了与情人断绝关系,他打下20万欠条。两人分手后两年,情人拿着欠条将他告上法庭。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钤山法庭审理这起分手引起的“债务”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男方向女方支付8万元。
王某(男)与刘某(女)都各有家室,双方在日常交往中产生好感,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双方约定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两人结婚。然而王某因家庭原因提出与刘某分手,刘某不允,要求王某赔偿其分手费和精神损失,王某被迫向刘某出具一份20万元的欠条。
拿到欠条后,王某迟迟不支付20万元,双方就分手费支付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1月11日,刘某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称王某在2011年至2013年,因资金紧张依次向刘某借款共计20万元用于周转,2013年6月1日向刘某出具欠条约定三月后一次性还清20万元。因王某拒不支付欠款,故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欠款20万元。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面调解,两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支付刘某现金8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名义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真实情况是因分手引起的合同纠纷。首先,即使双方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刘某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过了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约定王某的还款时间为2013年9月1日,依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刘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双方实际并不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的事实,实际是王某为了与刘某分手给予的补偿。王某与刘某都各有家庭,其婚外情属于违法,违背了传统的善良风俗,该合同侵害了王某配偶的财产权益,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协议当属无效。目前,因婚外情签订了分手协议,女方依据分手协议主张“分手费”案例并不罕见,但是这种权利是得不到法院的保护的,在社会舆论中也不得不到支持,“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