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帮助入读好学校为名骗取借读费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1-14 0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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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胡某某诈骗赃款人民币17974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以只要交纳借读费,就可以通过关系帮助学生就读新余市第一中学初中或者高中的名义,先后陆续骗取学生家长即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4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18700元。被告人胡某某骗得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79740元后,并没有用于帮助学生办理就读新余市第一中学的事情,而是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作案多次,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179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