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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分析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6-01-01 08:43:07 打印 字号: | |
  市法院调阅该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分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形式或格式上,不少裁判文书编排体例不够合理。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多达十几甚至几十份的案件,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的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即使像笔者这样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律人依然感觉难懂,普通的社会公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二是不少案件虽然整体上没什么大的瑕疵,但仍有不少细节仍值得推敲。比如可能是把关不严或者承办法官的疏忽大意,在一个判决书出现两个审判长的低级错误实在是不应该。部分案件对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不够统一和规范。比如在一个文书中既有尺、丈,又有米、厘米。在表述年份上本应用特殊符号“〇”的,很多法官经常阿拉伯数字“0”代替。三是个别案件只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进行模糊处理而不进行一一具体答复,甚至还出现了超判漏判而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部分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很多证据,但是判决书中态度暧昧,既未明确表示不予采信也不表述确认迹象,这无疑让当事人为涉诉信访、反复诉讼提供了温床。四是裁判文书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很多裁判文书并未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特殊处理。部分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承办法官可能是因为信息化水平不高而未能熟练运用Word和excel等现代办公软件进行绘图、运算以采用图表、数轴等多元表述方法直观反映案情。在语言选择上,有些文书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而晦涩难懂或者文学味过浓而异化为散文。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采用多元表述方式,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裁判文书的撰写不应当一味的求新求奇,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本身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反映案件流程,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多种方法表述裁判结果,通过图表对相关时间节点、案情进行一一表述。

  二是出台裁判文书的通用格式,统一技术规范的实施细则。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的基础上继续细化相关的格式空白和技术操作规范,通过出台通用文书格式和统一技术规范以完善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比如对于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等特殊符号的运用,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在引用相关法条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条款项的规范进行操作,在法条引述上,应当坚持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引述顺序进行严格规范。

   三是更新司法理念,创新法官培训方式。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等相关司法技能的培训教育。将裁判文书的撰写及后续装订归档纳入法官工作量或业绩考核体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