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讨薪寻衅滋事 两好事男子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1-04 10:14: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下午16时许,因邹某某、况某某被新余市仙来东大道“迪欧咖啡”店辞退未领到工资,被告人刘某、万某与龚某某(另案处理)、邹某某、况某某等人来到该“迪欧咖啡”店,邹某某、况某某二人到后勤部办公室找财务人员钟某某商谈工资事宜,其他人在二楼大厅等候。龚某某等人见到被害人彭某某并确认其是店主后,便用脚朝被害人彭某某踢去,厨师长朱某某、采购员孔某过来拉架,被告人刘某、万某等人又一拥而上对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拳打脚踢,龚某某拿起走廊里的花盆朝收银台砸去,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上前制止,又被被告人刘某、万某及龚某某等人殴打,致被害人朱某某轻微伤。此外,被告人刘某、万某及龚某某等人还将店内的茶壶、杯子、盘子、玻璃门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192元。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万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万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万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