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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发现他人忘退卡 男子因一时贪念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6-01-04 10:14:1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18时54分许,被害人廖某在新余市人民医院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银行内的中间一台ATM机取完钱后,忘记将其银行卡取出便离开。尔后,被告人王某某也到该取款上机上取钱,发现该取款机内有一张银行卡便按查询键,并取走被害人廖某卡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取款的事实,并将人民币50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廖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款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将其诈骗所得钱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