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分析写作初探
作者:荣昌县人民法院 李天全 发布时间:2015-11-03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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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有句名言,“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统计分析是人们认识世界,制定科学决策参与社会管理的有力武器。司法统计分析作为统计各项工作中的一种,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继续和延伸,也是司法统计工作的终端环节。司法统计分析是将司法统计调查汇总后获得的数据资料按照统计科学理论和方法加工整理之后结合审判实践进行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即通过剖析各项指标之间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揭示人民法院某一时期的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某类案件反映的问题,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基础上,对下一个阶段的审判工作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预测,为审判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这类文章除了要求撰写者具有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外,还要求撰写者必须掌握有关此类文章写作方面的一些常识。本文以下所述虽然浅陋而不成体统,但希望借此与各位共同探讨,以期共同提高司法统计分析研究和写作水平。
一、文章体裁及种类
从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司法统计分析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分析,即描述一个法院或其辖区特定时期审判工作整体或某一方面的整体情况及对策建议的实证研究。第二类是专题分析,是指人民法院的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包括以人民法院为单位的某个方面或某一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第三类是统计信息,即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问题或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的信息类统计分析。下面笔者谨就这四类司法统计分析各自的特点分别作以简要的说明。
(一)综合分析
综合司法统计分析亦称全口径司法统计分析。它是以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内的审判活动为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审判工作所涉及的各项统计指标进行综合性分析研究的书面材料,综合统计分析主要研究审判活动中带有普遍性、关键性、影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思维着眼,侧重决策的合法性研究与科学性探讨。
(二)专题分析
所谓专题司法统计分析,是指某一整体(人民法院或某一部类)在某一时期审判工作情况所做的统计分析,如对民事案件中买卖合同案件的情况的分析,对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情况的分析等。当然,从文章学角度看,司法统计分析类文章没有固定模式,其内容也要根据分析的目的而定,但不管怎样写,都必须做到,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针对性意见或建议。
(三)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处理对审判管理各项工作产生影响的以统计数据或资料形式表现的信息。包括审判活动的一般统计信息、专业法学研究的统计信息和法院管理工作的统计信息及情况反映的统计信息四部分。统计信息生成的依据是维实思维和归纳推理的统计逻辑,因而表现为反映客观和以客观为推理依据的客观特点。进一步说,统计信息的质量评价标准也是以如何准确及时的反映客观活动和剖析客观的内在关系作为客观依据。统计的数量性和信息的可度量性决定论统计信息具有数量性的特点。
二、文章结构
司法统计分析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等四个部分。下面分别就这四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标题,综合司法统计分析的标题一般都加有年度、季度、月份之类的时间概念,如《荣昌县法院2012年各类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又如《2012年上半年重庆法院各类案件审理情况与全国法院比较》等。当然也有用分析的意见、建议或探讨的问题作标题的,如《现状、问题与对策:行政审判视野下的依法行政——2011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分析》。也有以报告形式作标题的,如《2012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各类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等等。专题司法统计分析的题目比较灵活、多样,但一般多是以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审判工作中的某一类问题为主要任务去考虑命题,如《重庆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机制改革成效分析》。统计信息一般有情况反映型,对策建议性型、问题梳理型等。题目多以“反映情况、特点、趋势”为主要结构,如《荣昌法院反映建筑市场违法分包现象严重》。也有就某一问题提出建议对策的。
(二)引言。一般是概括介绍审判工作所处的时代背景,而后针对要分析的内容交代一些审判工作简要的情况或主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也有的司法统计分析从结构上看不出开头,而它把开头的内容穿插在正文的分析或说明中予以交待。
(三)正文,正文从分析的目的要求出发,根据分析的种类进行具体的组织安排。一般说来,综合统计分析的正文多是将报告期的各项司法统计指标逐一与积期的统计指标加以对照,以反映案件的增减或升降情况。专题司法统计分析的正文则应当根据主题的需要进行充分说理或论证。当然,无论那种类型的司法统计分析,都要特别注重分析审判活动的实际成效,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及其问题产生主、客观原因。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司法统计分析的正文一般包文字分析和数字分析两个部分。安排的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在前面用文字分析,后面用数字说明;有的在文字说明中插入数字信息或列出某些主要指标;也有的先列出数据指标,然后进行分析说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司法统计分析使用的数字必须准确、完整,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某一整体某一时期或某一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如某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分析行政诉讼案件下降的原因,他就要把行政诉讼案件指标范围内的各项统计数字搜集完备,并就有关指标与各历史时期或某个历史阶段的司法统计情况作出比较,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看出到底那一类案件的升降而影响整个行政审判工作走向。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正文的文字说明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作到说理透彻,详略得体,重点突出。
(四)结尾,司法统计分析的结尾要针对分析中提出的问题,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即意见、建议或措施。意见要中肯,措施要可行。决不能不负责认的乱说一气。当然,要想写好司法统计分析文章,并非只了解这些就可以的,重要的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司法理论与统计专业知识,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统计工作在“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三、写作误区
统计分析作为一种文体,即不是数据的排列,也不是数据的文字化,既要符合文章的基本要素、基本要求,又要具有不同于其他文章的特点。
(一)忽略基础数据。统计分析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来反映情况和问题,因此应当从数据入手。数量性是统计分析区别于其他文体的基本特征。很多人通常在文章开头罗列几个数据说明总体情况,下面的分析、建议则完全没有了数据,认为只要用上了几个数据就是统计分析,其实这是对统计分析的误解。统计分析的数量性是指统计分析表现客观事物的质的数量方面,以数据和数字公式为语言,描述事物现象、原因、规律,提出对策建议等,都要有数的概念,统计分析要用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没有对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没有统计数据的运用,或者只有统计数据的点缀的文章不是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数量性也不是说统计分析数据越多越好,更不是统计数据的堆砌或凑合,应当根据文章内容和观点的必要性为限。
(二)忽略总体性。统计数据是对事物总体的反映,而不是认识事物的个体。所以统计分析研究和反映的是作为事物总体的数量现象、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这是统计分析与一般调查研究的主要区别。统计分析的总体性要求统计分析的对象必须全面、完备,或者是根据随机原则抽取统计样本推断的统计数据。不能只对个别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分析一个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一般应当对这个法院一定时期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分析有时也表现为研究和分析部分事物、现象,但这部分的事物、现象必须是对于总体而言有相当的代表性,则不能得出总体情况的有关结论。
(三)忽略具体性。司法统计分析要有具体性,统计分析的对象是一定时间和空间等具体条件下的具体现象。这是统计分析与一般数学分析不一样的地方。一切客观事物都是具体的,是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复杂的统一体。每一事物都是自身对立统一的整体,并在一定时间、空间和特定条件下同其他事物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正是事物的内在统一关系以及它同其他事物的矛盾统一关系,才规定了这个事物的具体存在。在进行统计分析时,必须对这一现象的内部诸要素以及其他事物之间的各种不同的联系,分别地,具体地加以研究。
现代统计已经形成了一套周密的方法论体系。统计分析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通过分类有助于了解各种统计分析的内容。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整理、统计计算和计算结果的分析,是写好统计分析文章的基础。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没做好,是很难写好统计分析文章的。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最终成果,不但包括大量的综合信息,而且能够揭示事物内部的本质规律,并进行科学预测,直接为各级领导指导工作,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统计分析既是认识工具,又是管理工具,具有十分广泛的实用性。统计分析的实用性,要求统计工作人员在进行统计分析时,要遵从社会需要,明确目的性,增强针对性,避免盲目性,克服随意性,做到有的放矢,发挥统计分析为领导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来源:荣昌县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