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钢贸合同交易纠纷的调研——以广铁中院审理的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为素材
作者: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5-12-18 1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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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受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的影响,钢材价格持续走低,钢材交易供大于求,加之全国性钢贸信贷收紧,众多钢贸商资金链断裂,引发行业危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作为华南地区最大的钢材贸易综合服务商,在这期间接连遭遇合同违约、假冒仓单、重复质押等事件,2012年至2014年,广铁中院受理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提起涉及钢铁贸易纠纷案47件,诉讼标的金额近17亿元,其案件审理、执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为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的司法需求,广铁中院组成课题组,对此类案件相关公司进行走访、开展实证调查,剖析钢贸国有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国有钢贸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转变经营模式,提升风险的控制和应对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一、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疏理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广州公司)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股份公司),是一家以铁路产业综合服务为核心、以钢铁贸易为重点的综合性商贸服务企业。2010年营业收入达81.33亿元,销售钢材118.66万吨。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广铁中院共受理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提起合同诉讼47件,总标的额17亿余元,涉案合同履行地涉及湖南、湖北、上海、天津等地。47件案件审理情况是43件判决,2件经审查后移送地方法院,1件调解,1件涉及合同诈骗,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案件有如下特点:
1.涉案合同标的额巨大,被告均为民营企业及个人。
广铁中院审理中铁物资广州公司起诉47件案件中,属于钢铁采购合同9份,其中交易额在3000万至4000万3份,4000万至5000万5份,8000万1份;属于钢铁销售合同36份,其中交易额1000万以下2份,1000万至2000万的10份,2000万至3000万的5份,3000万至4000万13份,4000万以上6份;属于仓储合同纠纷2份,涉案钢材货值均为2000万余元。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的合同交易对象及仓储物流方均系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其中实力最强的是天津市天润加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设立5个分公司,其最重要的核心资产是下辖中宇华钢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发生合同违约后,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先后要求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利害关系人、关联公司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在诉讼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3件案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原告举证关键证据缺失,主张物权难以获得支持。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证据材料薄弱,对保全钢材的主张物权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钢材是一种种类物,钢材存入库后,仓储物流公司向存货人开具仓单,用于提取委托寄存物品,同时还可用于转让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仓储方应在仓单上写明钢材的品种、数量、质量、捆包号、件数和标记等,并在上面签名盖章,钢材由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如贸易双方约定将钢材存储地作为交付地,不仅要签订合同,出卖人和仓储方均要在相应的仓单货主转移上盖章确认,作为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
综观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有合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收货确认单等证据,但缺失最重要的格式完整的仓单,导致无法对被告存储在仓库的特定的钢材主张物权,只能退而其次请求债权,加大债务受偿风险。如在中铁物资广州公司诉力邦物流、湖南超越公司、何细战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主张对法院查封的湖南超越公司存放在力邦物流仓库内9000余吨钢材的所有权,所提交的证据是力邦物流出具的32张过户单和存货盘点函,仓单只有物流工作人员签名及物资收发专用章,没有湖南超越公司和力邦物流公章确认,形式要件不足,法院不能支持其对查封的钢材具有物权的请求,而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受偿。该批钢材在另案中被其他法院确认质押给长沙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中铁物资广州公司难以从法院查封的钢材中受偿,加大执行风险。
3.合同违约应对控制措施迟缓,债权受偿极其有限。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缺乏对合同违约行为的有效应对,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成效有限,法院在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的44件案件审理执行中,申请执行标的额近16亿元,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仅仅冻结的一个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400余万,办理质押的2亿元生产设备依附于土地难以处理,且贬值严重。债务人名下不动产均已办理银行抵押或被另案法院查封,可执行财产所剩无几。合同签订履行中没有密切关注交易方资产信用情况变化,对非正常情况下的风险应对不力,贻误时机,难以有效控制风险降低损失。
如在诉超越公司一案,该案先是以仓储合同纠纷起诉力邦物流,要求返还交由其保管钢材,后来在补充证据调查过程中,查实钢材未实质交付,事隔半年追加交易方超越公司为被告,双方当事人就货款返还进行多次蹉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细战同意提供个人持有股权进行担保却又临时变卦,就在这期间何细战个人名下的股权、房产已因另案被长沙市中院查封,该案近9000万元的债务难以履行。在诉海利公司、三岔港一案中,其他被告公司已没有正常经营,唯一有经济实力的是三岔港公司,该公司在诉讼阶段进行变更,公司实质控制人陈凯斌不再提供法定代表人,并将自己持有的相关股权抵押给民生银行,导致在执行阶段难以对该公司采取有效的执行强制措施,2000余万债权无法兑现。
4.存在刑民交叉案件复杂化的情况。
在审理这批钢贸案件中,部分案件往往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在涉案的7家主要民营公司中,长链物流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张斌控告邵晔涉嫌合同诈骗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超越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辉超、海太公司负责人黄加兵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联公司担心被牵联追究法律责任,隐匿行踪拒不出庭,影响案件开庭调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部分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存在虚构交易、质押造假、重复抵押等违规操作的蛛丝马迹。如在诉讼中,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紧急请求对中宇华公司提供担保的一批疑为假冒钢锭进行查封保全,法院立即赶赴现场,得知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留守职员遭遇到中宇华公司围攻,厂门紧闭,当事人报警,当地派出所称系民事纠纷,警方不宜介入。因为该次保全系临时提出,加之系异地执行,为谨慎起见,法院没有强行进入。待第二次进行保全时,发现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所称假冒钢材已不见踪影。法院如何在打击涉钢贸交易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妥善审理好民商事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成为难点问题。
二、国有钢贸企业合同纠纷巨额损失的成因分析
据媒体报道,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多家央企中钢天源、五矿发展、中储股份、中铁物资等卷入钢铁贸易货物或承兑汇票的纠纷中,金额都至少在1亿元之上,甚至高达数十亿元,2013年中铁物资股份公司净利润已亏损76.5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7.2%,被称为此次钢贸危机受害者样本。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作为中铁物资股份公司重要下辖企业,华南地区最大的铁路产业综合服务商和钢材贸易综合服务商,此次钢贸危机中仅诉讼所涉债权损失近17亿元,在中铁物资股份公司此次钢贸危机损失排在前三名之列。分析该公司合同纠纷产生缘由在国有钢贸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一)国有钢贸企业激进扩张的发展模式,风险意识淡漠
中铁物资股份公司前身是铁道部物资局,2010年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整体重组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是央企中唯一一家以供应链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注册资本56亿元,2011年至2013年,中铁物资股份公司进入世界企业500强,2013年名列第292位,曾被誉为中国钢贸企业百强首位。
近年来,中铁物资股份公司规模扩张迅猛,公司的营业收入从2010年的226.307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371.72亿美元,复合年均增长40.61%,该公司达到第一个千亿营业收入用了几十年,而第二个千亿仅用了三年,公司盈利重点仍是传统铁路物资供应方面。如2011年公司营业总收入为2068.2亿元,其中铁路物资供应和钢铁供应链服务的收入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2.41%和65.42%,但两部分业务的利润占比却倒置,分别占50.52%和49.71%。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没有自己实业,主要采取传统经营模式“时贱而买,时贵而卖”逢低吸纳上涨赢利模式。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在传统经营模式下,贯彻中铁物资股份公司扩大销售规模求发展的策略,实行以此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与营业收入挂钩,此种模式催生出公司重合同经营指标完成,千方百计做好账面资金处理完成考核,甚至为完成任务而虚拟合同交易进行资金走账,营造巨额现金流下的交易繁荣景象,通过对未来利润的提前支取,平衡账面实现赢利。要规避这类交易风险的前提是经济良好,钢材行情上涨,才能实现良性循环。
2008年至2011年受益于国家四万亿投资,房地产业发展迅猛,钢贸交易行情看好。2011年下半年钢材价格急剧猛跌,钢贸行业由盈转亏,产品由供不应求局面变为供大于求,钢贸危机爆发,经营风险增大。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没有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仍以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为重点,在选择业务伙伴时缺少审慎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合同违约风险缺少警觉,盲目乐观,为合同纠纷产生埋下隐患。如2012年2月16日、6月11日、7月12日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先后与佳创公司、金辉腾达公司分别签订3份总价约3000万元钢材采购合同,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向佳创公司购买钢材,再销售给金辉腾达公司。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很划算交易,中铁物资股份公司付出一笔资金,可以签订双份购销合同,营业收入业绩翻番。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签订合同时,只要稍作调查就可发现两公司均在武汉青山区,金辉腾达公司股东姚娜为佳创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且与佳创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关系十分密切,不排除系关联公司可能,此次合作蕴含交易风险较大。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在交易中没有对交易物钢材进行实质控制,相信合作方口头承诺,没对仓单把关,即按合同约定将货款汇入佳创公司,金辉腾达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造成2913万元货款无法追回。经法院调查,武汉金辉腾是“空壳”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佳创公司名下唯一财产是其持有的500万烟台银行股权,早已质押给担保公司,并因另案被武汉中院冻结。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在本案中2913万元债权受偿率为零。
(二)国有钢贸企业涉足托盘融资交易,资金套取风险无法防控
钢铁贸易指从事钢铁的销售、加工、配送等业务的流通业,受钢铁行业总体供需关系的影响较大。钢贸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性、行业门槛低、竞争充分等特点。
目前,全国有近20万家钢铁流通企业,民营企业中占95%以上,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年均销售规模在万吨至几十万吨,但其销售总量占全体销售规模的80%左右。[1]国内民营钢贸企业虽然注册资金巨大,但没有自己实业,主要是流动资产,资产周转快,负债率高,抗风险能力低。
2012年钢材价格跌至近10年以来最低,钢贸信贷危机爆发,钢贸行业进入高风险低利润状态。排在前三位的钢铁流通企业销售利润率均在1%左右,有的企业利润率甚至在1%以下。银行收紧了对民营中小钢贸企业的信贷,但对于钢贸国企钢贸,银行却一如既往地给予信贷支持。截至2013年底,全国钢贸贷款敞口约为1.5万亿元,贷款主力则是大型国企和央企,而民营钢贸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融资难。国有钢贸企业资金充足、融资成本低,而民营企业却借贷无门,催生出国企与民营的“融资性贸易”的合作模式,其特点在于“以融资为目的、以商品为载体、以贸易为手段”。此类业务中委托方一般是资金需求方,上游供货方或下游客户均为委托方的关联企业,委托方与大型钢贸商签订了代理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钢贸商垫付采购货款,一段时间后,委托方通过加付一定的佣金或利息偿还资金,拿回钢材货权。一般而言,民营钢贸商给托盘国企的定价为月息1.3分到1.8分,走账期是六个月。托盘国企从银行以年利率5%左右低息拿贷,从而赚得近10%的利差。
国有钢贸企业明知此种业务的交易主体短缺的并非货物,而是资金,却自认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将资金借给需要资金的民营钢贸商,一方面可以与借款方签订购销合同使自己实现贸易规模的膨胀,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贸易价差,将利息收入转为合法的价差收入,制造现金流和交易的繁荣假象。中远物流、中铁物资、天津物资、浙江物资等物资公司均无主营业务,而以托盘为生。[2]国有钢贸企业由资金使用者变成资金提供者,成为“影子银行”。
钢贸业进入1%微利时代后,民企仅凭钢贸利润无法覆盖融资成本,资本逐利性,促使民企抽取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期货、金融公司或民间借贷等高收益行业,托盘交易演变为融资平台,变成了国有钢贸大型企业资金流向期货和房地产市场等高投机行业的渠道,钢贸行业日益“空壳化”。为了能解决资金来源,民营企业想尽一切办法与国有钢贸企业搞好关系,甚至是违规操作,一批钢材仓单多次交易甚至虚假仓单,托盘交易演变为以购销合同形式套取资金,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回笼与否取决于民营企业资金链流转正常,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发生违约,民企老板“跑路”。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抱有侥幸心理,追求通过交易实现自身业绩最大化,无视资金使用方实际入不敷出,资金从付出之日,就已经处于高风险之中,就会有风险爆发的一天。
托盘交易演变为融资平台,因钢贸商资金链断裂而起的钢贸危机犹如一副推倒的多米诺骨牌,让近年来重复质押、虚构交易合同骗取资金所累积巨大风险浮出水面,在钢贸融资链上扮演着“影子银行”中铁物资,中钢集团、五矿集团已向外界公告因“托盘”贸易而付出惨重代价,国有钢贸企业成为击鼓传花损失承担者。据2013年年报,中铁物资净利润已亏损76.5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7.2%。如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超越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后就地保管在力邦物流,货值总计8489万余元。此后,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提货被拒,纠纷发生后,力邦物流停止经营,下落不明,中铁物资广州公司申请法院对涉案部分钢材进行查封,却遭遇中铁物资哈尔滨公司、长沙银行、中信银行对同一批钢材的抢货风波,中铁物资哈尔滨公司主张物权,长沙银行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此案中,超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近年大笔购入土地及房产,同时投资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为套取资金,超越公司与仓储方力邦物流虚开仓单、将同一批钢材买给了中铁物资哈尔滨公司、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并向长沙银行、中信银行办理的质押。第三方仓库在钢材流通中本应起到代货主保管货物的作用,然而实际上其往往被人为地操控成一个一货多主、张冠李戴、货物与货权人肆意混淆的作弊场,仓库管理方或个别仓管员工与不良贸易商互相勾结,虚开仓单进行钢材重复买卖和质押,骗取货款和银行贷款,一旦其中某一环节资金链出现问题,将引发一连串的仓库货权纠纷,银行及多个钢贸商同时对同一票货物主张物权,漫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变现,贷款及货款无法追回,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在该案遭受近9000万元的损失。
(三)国有钢贸企业内部管理粗放,风险控制力不足
国有钢贸企业在以营业收入数值为导向的考核模式下,内部管理粗放,只要能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有利于营业收入增长,合同履行可能存在风险都暂且视而不见,甚至出现内部高管人员与民营企业关系匪浅,为套取国有资金提供便利,企业内部防控机制无法起到风险识别警示功能。
如中铁物资广州公司诉天润加宇、中宇华系列案,该案42份名为钢材购销合同实为托盘贸易的签订时间在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而在2011年11月,上海银监会已公开发布了《关于钢贸企业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钢贸行业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对此没有引起警觉,进行相应的经营策略调整。与天润加宇签定托盘贸易战略合作,涉及金额上亿,在没有实物保障下,即汇出巨额资金,业务主管人员也不是不知道这些资金投放出去存在巨大风险,却仍为了一时之利、一己之利,刻意隐瞒和回避了风险。之后虽然签订6亿元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办理了2亿元动产抵押登记,但天润加宇及加宇华资产价值远远低于担保额,而且经常发生业务赊销和逾期付款现象,如《钢材销售合同》明确规定卖方要向买方中铁物资股份公司先交付20%订金,但至案发中铁物资价值8.72亿元合同只收取了0.85亿元回款。合同违约后,直到2013年11月才要天润加宇出具《收货确认书》。2012年10月25日与中宇华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依约交付全部货款,但一直未收到钢材。2013年10月15日与中宇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应于次日交付12507.31吨镀锌卷,但实质上只交付了4011.61吨。这些逾期付款、逾期交货的现象没有引起公司高层警觉,直至拖欠金额由6亿增至12亿元,损失之大,令人心痛。
国有钢贸企业内部管理薄弱,部门职责权限不清,业务主管权限缺乏有效制衡,风险无法做到及时预警和控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对象选择、合同履行、库存等情况仅被业务经理和个别高管掌握,财务和法务等相关部门难以及时对合同履行质效进行评估,测算风险发生系数。风险发生后,业务主管考虑的填补窟窿,倾向于违约补救、隐瞒过失,延长履行期等形式拖延坏账曝光,欲借此后经营形势好转填补损失,应付业绩考核。在反复协商中,贻误时机,丧失风险处理主动权,导致损失缺口不断扩大。等到无法挽救时,不得已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取得一纸判决,代替自身在领导管理方面的失职。
三、国有钢贸企业完善管理加强风险管控的主要途径
目前,钢贸行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进入微利时代,钢贸行业正面临着整合或者转型的压力。国有钢贸企业必须主动迎接挑战,创新经营模式,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确保责任到位和措施落实,才能尽快走出困境,获得发展必由之路。
(一)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主动调整经营策略
钢贸行业与房地产业、金融市场紧密相联,受到政府政策影响和制约的程度较大。且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快,钢厂大量直销,价格信息透明,制造业和流通业界限越来越模糊,钢贸企业利用时间差和地域差赚取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当今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之即,国有钢贸企业要保持危机意识,既看到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带来的机会,更应关注潜藏的风险和挑战。要以涅盘重生精神主动改变传统的经营思维,提高公司核心市场竞争力。其次调整贸易模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充分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和物流网络优势,通过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效整合,开展增值服务,让自身成为供应链服务贸易的整合者和组织者,将贸易模式更精细化,实现由传统贸易商向现代综合生产性服务企业转变,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内部管控制度,预防风险
国有钢贸企业自身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全面梳理现有规章制度,整合现有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在购销业务中对资产的严格管理和监控。进一步加强企业日常经营中财务、贸易、采购等关键性环节的设计和执行,对内部控制决策机制、相关责任的划分与追究、业绩考核评价、业务权限设置等环节进行准确的细分,针对不同的岗位设计具体流程图,落实管理标准化,严禁超界越级操作,形成岗位间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明确超过一定数额的合同或交易风险性较大的合同,需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制度,制约企业高管权力。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经办业务中存在违规或不尽职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补救,防范风险发生。
(三)实施客户资信管理,降低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众多,且其信用状况和综合实力参差不齐,国有钢贸公司要根据经营实际,及时搜集掌握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的财务、资产、经营状况,建立信息库。成立由业务、财务、法务人员在内的客户资信评定组,在合同签订前对客户基本情况、资金需求、个人信用、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重点防范代理业务中上下家均由同一个人控制,防止套取资金的贸易融资行为,使货物流与资金流相互匹配。对已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应定期回访,特别是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或者单笔交易额度较大的业务,要及时跟踪了解客户的动态经营信息,一旦发现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挪用资金的迹象,及时启动相关风险防范应对方案,降低交易风险。
(四)加强票据资金管理,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通过加强应收和预付款管理,对资金的进出严格管控,防范风险。一是规范票据管理,加强物资流转的内部管理,对业务经理权力适当限制,由其他部门参与对货权单据审核,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对仓库进行抽查盘点,杜绝违规行为。二是加强对应收和预付账款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召开应收和预付账款情况分析会,对合同的履行、资金回收、存在风险等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三是建立合同违约处理机制,降低沉没成本。制定应收账款的催收、签认、资料保管等具体操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及后期跟进部门,提升风险预警能力,一旦发生合同违约,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明晰的财产线索,采取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将违约损失降到最低。
通过对广铁中院近年来受理的钢贸系列案分析,不难看出在充分市场竞争环境下,国有钢贸企业要切实做好内功,完善管理,整合资源,重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风险控制与应对,从根本上提高竞争能力,才能做大做强。
1范云兵:《钢贸流通企业自救》,《中国物流与采购》2012年第6期。
2张宁:《钢贸央企托盘业务黑洞》,《企业观察报》,2014年5月19日。
(课题组组长:游江宏;成员:陈作斌、黄国庆、杨芳、余树林;执笔人:杨芳 )
来源:广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