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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细化审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东莞中院2011年-2014年减刑假释审判工作调研分析报告
作者:广东法院 江洪涛、何小玲  发布时间:2015-12-18 11:08:18 打印 字号: | |
  减刑、假释作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长期以往,刑事审判工作重定罪、轻量刑、忽视刑罚执行效果。减刑、假释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被边缘化的情况,审理过程疏于程序、流于形式的情况非常普遍,也因此导致一个时期以来减刑、假释工作中不断出现问题。近年来,东莞中院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央刑事司法政策为契机,转变审判工作理念,积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精细化审理,着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司法公开为主线,全面推行“阳光审判”,杜绝司法腐败现象发生,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基本情况

东莞中院辖区内只有一所东莞监狱,在押罪犯5000多人,押犯有以下特点:1.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的重刑犯占比大,约占在押总人数35%;2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占比大,约占在押总人数40%;3.港澳台籍罪犯占比大,东莞监狱是广东省港澳台籍罪犯的集中关押地,约占在押总人数的28%;4.外国或无国籍罪犯人数多,约占在押总人数10%。

2011年至2014年,东莞中院共受理、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1300宗。其中,依法裁定不予减刑168宗,裁定不予假释5宗。

东莞中院不予减刑情况分析表(2011年至2014年)

不予减刑的原因

数量

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主观上没有认罪悔改表现

1宗

起始时间不符合规定

17宗

间隔时间不符合规定

11宗

客观考核成绩不达标

4宗

实际执行刑期达不到法定期限

1宗

减刑证据材料不真实

1宗

拒不履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100宗

其他情形

具备一定的退赃退赔能力未积极退赃退赔

6宗

减刑依据的生效裁判有误

1宗

减刑依据的生效裁判被撤销

1宗

余刑过短,裁判前刑期已届满

25宗

共计

168宗

东莞中院不予假释情况分析表(2011年至2014年)

不予假释的原因

数量

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

无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或无社区接受矫正

1宗

有再犯危险性

1宗

自报名罪犯身份未查实

1宗

其他情形

案件有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敏感不宜假释

2宗

二、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积极推进案件精细化审理

(一)建章立制,规范审理

规范审理是精细化审判的前提,也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东莞中院先后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规定》、《假释审判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监所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假释回访工作实施细则》、《减刑假释裁判文书样式及说明》、《减刑假释案件跟案指南》、《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前公示制度、财产刑执行工作、假释案件审理、裁判文书制作、审判辅助人员跟案流程、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等均作了详尽规范。规范审理实现了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对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实行一案一阅卷笔录、笔录归档备查

每宗案件均制作一份阅卷笔录,对罪犯的基本情况、历次减刑情况及所有影响减刑幅度事项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通过查阅一、二审裁判文书,核对罪犯基本情况,审查各种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情况。如罪犯是否自报名,是否累犯、毒品再犯、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原因和情况,疾病程度,有无前科,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情况以及是否“三类罪犯”等各种情况。全面掌握罪犯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罪犯的主观恶性;对犯罪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被害人及家属反映程度进行判断;审查罪犯日常教育改造、主观思想汇报材料,考察罪犯的主观改造表现;审查罪犯改造考核材料,对发现可能虚假不实的成绩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对。一方面案案有记录、比较,有效防止了法官裁判的随意性;另一方面,阅卷笔录附档,保证在案件的合议、审核、审批中,做到有效监督。阅卷笔录将法官的审理要素、量刑依据一一记录在案,也是一份附卷存档的廉政监督卡。

(三)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继2010年在全省率先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后,东莞中院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庭审方式改革,完善开庭程序。2013年4月,东莞中院率先在全省实现减刑假释全面开庭的工作目标。通过集中分类调查的方式,将庭审与法治宣传相结合,有效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以监区为单位采取分批次集中开庭的形式,有效提高庭审效率。二是充分做好庭前的阅卷和准备工作,对存疑或影响量刑幅度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分类调查,保证庭审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耐心倾听罪犯的法庭陈述和提问,注重开展庭审释法工作,让罪犯全面细致了解影响量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刑事政策,力求通过公开庭审的方式消除罪犯对裁定依据、裁判标准的疑虑。四是将法治宣传贯穿庭审的全过程,对罪犯进行现场法治教育,帮助罪犯深挖犯罪根源,增强法治观念,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集中开庭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和透明度,有的放矢的集中调查方式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大大提高了庭审的质量。目前,除外国籍犯罪和无国籍罪犯因语言翻译等原因暂不具备开庭条件外,对其他罪犯的案件已实现100%开庭审理。庭审方式改革后,服判效果明显,特别是罪犯在自觉履行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2013年,共有352名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履行数额为1208865元,比2012年增长220.7%。2014年,共有609名罪犯履行数额1794216元,比2013年增长148.4%。

(四)认真贯彻中央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严格把握办案标准

在审判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办案标准,综合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和主观认罪悔罪表现两方面严格审查罪犯是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第一,客观改造表现。重点审查罪犯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劳动改造、学习成绩等表现是否真实、所获奖励是否符合规定、所受处罚的具体情况。第二,主观认罪悔罪表现。主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罪犯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表现,赎罪意愿等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真诚悔罪。对于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及退赃退赔的罪犯,还通过抽查罪犯财产申报证明、狱内个人零花钱消费情况等,将其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及退赃退赔的申报和履行情况作为是否具有主观认罪悔罪的考量因素,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认真落实中政委[2014]5号《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0日,东莞中院对61宗涉“三类罪犯”的减刑案件中,就有25宗裁定不予减刑。2014年5月15日广东省《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印发实行后,东莞中院在学习贯彻实施细则基础上,大力推进减刑案件量刑规范化工作,根据东莞的司法实践情况制订了《减刑案件量刑规范化操作指南》,实现了减刑案件的量刑规范化。在严格把握办案标准后,取得了以下成效:第一,规范化和精细化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防止了法官裁判的随意性,保证了案件质量;第二,严格把握办案标准是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最直观的反映就是罪犯的服判息诉效果明显;第三,严格把握办案标准是推行阳光司法的基础;第四,规范审理、公正审判有效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五)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正

东莞中院一直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中央司法政策精神,做到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2012年,东莞中院首次邀请东莞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旁听减刑案件庭审,见证司法。之后,不断选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专题形式层层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了妇联干部、基层法律工作者、村社区干部、人民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人民评议员,旁听庭审,评议案件,以公开促公正。2014年,除三类罪犯的减刑案件全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外,东莞中院还分别就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做了“高墙下的阳光审判”的系列专题微博直播庭审过程等司法公开活动,邀请了港澳台等相关单位、企业财务人员、在校师生、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评议案件,让司法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治宣传的作用。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颁布后,扩大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的范围和方式,除原在监狱监区内进行裁前公示外,完成了在东莞中院官网上进行裁前公示的工作目标,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裁定书不予公布外,其余罪犯的裁定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东莞中院官网上予以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刑、假释案件

继2013年9月,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李锦亮缓刑减刑一案后,东莞中院在2014年初制定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规定(试行)》,正式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机制。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刑案件1508宗,参审率为64.33%。其中三类罪犯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100%。人民陪审员参审减刑、假释案件,一方面拓宽法官的思路,使法院的裁判既体现法律精神又贴近社情民意;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法院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交流,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达到减刑假释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 改革裁判文书,增强文书说理性

针对以往格式化裁判文书存在偏于简单、保守,无法体现个案特点的问题,东莞中院近年来一直在探索裁判文书改革,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一方面,保证所有影响量刑的事实均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如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及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尚未执行或履行完毕上述义务的,在裁定书中写明查实的罪犯经济状况、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狱内消费情况。另一方面,法官裁量的理由做到充分、有针对性说理。此外,东莞中院还将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裁判文书附录一并印发给罪犯,使罪犯清楚了解法官裁判的依据,增强服判效果。

(八)建立和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机制

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一是不断规范减刑假释审理,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加强和坚持好合议庭成员彼此之间的监督,强化合议制度,合议过程不走过场,并严格执行案件审批、签发权限规定,加强审理环节的监督。二是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特殊案件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向上级法院报告、报备制度。三是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减刑假释案件纠错规定,东莞中院建立了法院定期排查、主动纠错制度。经自我排查,目前尚无发现需启动纠错程序纠正的案件。

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一是定期与监狱、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加强相互之间沟通和监督制约,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细化、完善这种制约机制。二是完善对社会、其他罪犯的异议机制。东莞中院落实裁前公示制度两年多以来,继续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公示的范围、方式,建立举报、异议人员的保护机制,发挥社会和其他罪犯在考察、核实被提请罪犯情况上的作用,鼓励据实举报。三是减刑、假释裁定结果公示,裁定文书全部上网,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破解司法难题,开创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先河

2012年,东莞中院在全国率先开展“破解港澳台籍罪犯假释难问题”调研,从司法适用层面上分析了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难的根源,并探索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借鉴“中途之家”的制度设计理念,搭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与大陆社区的桥梁,再辅之以相应配套的制度设计,使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成为可能。

2013年3月,东莞中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全省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东莞中院积极与东莞市委及相关单位沟通,在东莞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统一部署下,公、检、法、司、监狱、外事、台办、港澳办等8个相关单位共同形成了《关于建立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试点工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若干意见》两份文件,建立了从社区矫正到多方协助监管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构建了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的“东莞模式”。

2013年8月20日,东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批试点案例,并在庭审结束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大公报》、《澳门日报》和人民网、新华网、法制网、凤凰网、新浪新闻、腾讯新闻等300多家境内外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引起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受到港澳台籍人士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首批试点案例的两名港台籍罪犯,分别在东莞市寮步镇司法分局、东莞市厚街镇司法分局接受社区矫正。目前,两名罪犯思想稳定,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各项监管措施到位,假释效果非常好。

2014年,东莞中院又成功审理了第二批试点案例,依法裁定对两名港台籍罪犯予以假释。这两名罪犯分别在惠州惠城区司法分局和广州花都区司法分局接受社区矫正,进一步将港澳台籍罪犯假释的“东莞模式”在广东省内进行试点推广。

在取得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后,东莞中院将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东莞优势,为试点工作的推广总结经验。

第一,以东莞为基点,充分发挥珠三角的环境优势,进一步拓宽港澳台籍罪犯假释适用的社会基础。

第二,充分发挥各地台湾事务局和港澳事务局的桥梁枢纽作用,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适用创造条件。

第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配套制度,为试点工作的推广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建立和完善港澳台籍罪犯假释边控办理和联络手续等工作制度。

第五,解决假释罪犯购买商业保险的问题,分散假释期间的疾病和意外风险。

建议上级法院通过两岸司法交流,开辟台籍罪犯假释适用司法互助的“绿色通道”。
来源:广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