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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法搭建蘑菇棚 小孩意外死亡需担责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曾志刚  发布时间:2015-12-16 10:18:4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某夫妇赔偿原告梁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

  陈某夫妇为培种蘑菇,未经村委审批在他人菜地上私自搭建蘑菇棚。附近村民梁某的小孩浩浩(化名,5岁)与两个同龄小孩子在陈某夫妇的蘑菇棚旁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坑,经派出所调查为意外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夫妇未经相关部门用地审批,擅自改变原有集体土地的用途,在原菜地上搭建蘑菇棚,用于陈某夫妇个人培种蘑菇,且搭建的蘑菇棚未采取完全的封闭,致浩浩等小孩可以自由出入蘑菇棚玩耍,浩浩在蘑菇棚旁玩耍时,不慎棚后的水坑。因蘑菇棚搭建后,遮挡了公路上对水坑的视线,致公路上行走及附近的村民不能及时发现浩浩掉入水坑并采取救护措施,最终导致浩浩意外死亡。陈某夫妇的行为有过错,且与浩浩的意外死亡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对浩浩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梁某夫妇作为浩浩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放任年仅5岁的浩浩和两位玩伴去田地上玩耍,并发生意外的死亡,陈某夫妇具有主要过错。浩浩的死亡给梁某夫妻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根据双方过错,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