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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好处费骗人代还信用卡 男子诈骗近五万元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5-12-14 08:13:5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刘某所得赃款人民币49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粟某(在逃)邀集被告人刘某及胡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蔡某某(另案处理)从深圳来到新余进行诈骗。次日,粟某将一张有被告人刘某头像、姓名为王某的假身份证及王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给了被告人刘某,并联系好了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害人张某后,谎称其是王某,在新余有住所及稳定的收入。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刘某又称其的信用卡需要还款,如为其垫付款后,再通过POS机将钱刷出来还给张某,并许诺给付一定的好处费,被害人张某同意了。被害人张某用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49000元至被告人刘某持有的信用卡上后,在POS机上刷卡套现时发现该信用卡已被人挂失,不能套现即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粟某的指使下,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诈骗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