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 公司业务员被判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杨劲 发布时间:2015-12-14 0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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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云南片业务员。2013年11月6日,云南省华宁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50个规格为660L的塑料垃圾桶,货款为人民币55000元。货送到后,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保费用及拖欠其部分工资、差旅费为由,持伪造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云南省华宁县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将货款人民币550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事后,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人胡某某催要该货款,被告人胡某某均借故拖延还款。2015年8月31日,公安民警在K9833次列车上抓获了被告人胡某某。2015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及其亲属将人民币55000元退还了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货款,并取得了该公司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55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亲属将挪用的资金已全部退还,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